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07〕22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政府纠风办等七家联合颁发的《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闽人发[2007]64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党政机关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和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培训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和管理相对人的各类培训班,财政或有关部门没有安排培训经费的,培训单位主管部门应于培训前向价格和财政部门提出收费申请,由价格、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收费标准,其中全省范围或省直单位组织的培训考试,由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设区市、县(区)内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考试,由所在地物价局和财政局核定收费标准。原有省设立的各类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并按上述规定重新报批,统一管理。
二、符合收费条件的培训班,其收费项目为:培训费、考试发证费和教材资料费。
三、培训费由理论授课费和实验(习)操作费构成,其中:
(一)理论授课费主要包括聘用教师酬金、教室租赁费等,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4元,具体依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和师资情况而定。
(二)实验(习)操作费主要包括专业设备和场地租赁费、材料消耗费、指导操作教师酬金等。实验(习)操作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7元,有消耗材料的,材料费可由培训机构按实际成本代办或由受训人员自备。
四、考试发证费分为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其成本项目包括:
(一)命题,包括考试大纲编制、征题、审题、配题、试卷校对等费用。
(二)制卷,包括印刷试卷、答题卡(含备份)、试卷袋、考场记录单、草稿纸以及保密等费用。
(三)运送,包括将试卷运往考点及回收等相关费用。
(四)组织管理,包括考务机构办公费用,直接从事考试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巡考、成绩通知(查询)等相关管理费用。
(五)报名,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生报名等费用。
(六)监考,指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
(七)场地,指租用考试场地费用。
(八)设备及材料,指操作考试中必需的设备(材料)租赁费用或折旧、操作中消耗的材料成本等费用。
(九)阅卷,包括阅卷(含面试、论文答辩、操作考试评分)劳务费、租用阅卷场地、阅卷设备以及分数登记等费用。
(十)证书,包括证书或成绩报告单的制作、运输、发放等费用。
理论考试费每人每科最高不得超过50元,操作考试费每人每科最高不得超过100元,具体依考试内容、考试人数和考试组织方式而定,操作考试过程有消耗材料的,材料费可由考试机构按实际成本代办或由考生自备。
五、教材资料费,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实际价格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实际印刷成本收取,教材资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
六、核定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应根据培训考试的发展阶段,规定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有效期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作调整,有效期满后,收费单位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七、申报制定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准予培训考试的依据,包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的培训办班计划,以及开展培训考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闽人发[2007]64号文规定的有关文件依据。
(二)培训考试基本情况,包括培训考试名称、科目、内容、培训考试时间、培训考试方式、培训考试规模等。
(三)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四)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理由,年度总收费额和收费资金开支预算。
(五)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八、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收费审批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审批办法,认真做好辖区内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管理工作,对未经有权机关审批的各种强制性培训考试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07年6月7日